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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廖振鐸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684,50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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