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廖振鐸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684,50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684,50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