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 上訴人
- 佘惠娟(即朱兆明之繼承人)
朱宏真(即朱兆明之繼承人)
朱宏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水土因1.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捌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肆
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