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