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88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