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劉昌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至8樓、12至14樓、16至18樓、20至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許耀云律師 受告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7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