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令麟
- 訴訟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耀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1至8樓、12至14樓、16至18樓、20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7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