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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原告
胡甄芸
被告
胡明立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又原告雖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37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