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 原告
- 胡甄芸
- 被告
- 胡明立
- 訴訟代理人
- 莊喬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又原告雖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37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