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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玉萍
即被告
李玉葉
即被告
李明術
即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玖佰叁拾玖萬捌仟零壹拾元【計算式為:(11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196,000 元)+(37平方公尺×同小段60之1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5,730 元)=9,398,0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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