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玉萍
- 即被告
- 李玉葉
- 即被告
- 李明術
- 即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玖佰叁拾玖萬捌仟零壹拾元【計算式為:(11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196,000 元)+(37平方公尺×同小段60之1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5,730 元)=9,398,0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