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 原告
- 張添能
- 原告
- 劉榮華
- 原告
- 周秀鳳
- 原告
- 丁家安
- 原告
- 侯鳳梧
- 原告
- 陳嘉浩
- 原告
- 許添發
- 原告
- 胡國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43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8,814元(即依原告民國108 年11月20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即15,408,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08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47,432 元外,尚應補繳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