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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原告
張添能
原告
劉榮華
原告
周秀鳳
原告
丁家安
原告
侯鳳梧
原告
陳嘉浩
原告
許添發
原告
胡國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43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8,814元(即依原告民國108 年11月20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即15,408,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08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47,432 元外,尚應補繳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