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兆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王綉鶯、陳鴻琦、陳玥玲、陳漢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王綉鶯、陳鴻琦、陳玥玲、陳漢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