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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林玉蕙
  •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劉忠敏、李國隆、陳益二

  •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告
    羅福助謝漢金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廣砷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燕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羅福助 吳一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律師 黃煊棠律師 被   告 謝漢金 陳碧華 黃一立 楊冠宇 潘立人 姚文亮 劉詩棋 籃坤元 楊怡潔 李世明 李貴華 人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忠敏 被   告 廣砷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國隆 人 被   告 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二 被   告 劉燕君 賴博文 林志聰 上列十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蔡世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被   告 胡明松 蕭明芳 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陳榮華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廣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廣砷投資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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