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告
- 羅福助
- 被告
- 吳一衛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鎮宇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煊棠律師
- 被告
- 謝漢金
- 被告
- 陳碧華
- 被告
- 黃一立
- 被告
- 楊冠宇
- 被告
- 潘立人
- 被告
- 姚文亮
- 被告
- 劉詩棋
- 被告
- 籃坤元
- 被告
- 楊怡潔
- 被告
- 李世明
- 被告
- 李貴華
- 被告
- 人仲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忠敏
- 被告
- 廣砷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國隆
- 被告
- 人
- 被告
- 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二
- 被告
- 劉燕君
- 被告
- 賴博文
- 被告
- 林志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念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勝傑律師
- 被告
- 胡明松
- 被告
- 蕭明芳
- 被告
- 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兼代表人
- 陳榮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俊智律師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廣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廣砷投資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