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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宣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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