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文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登博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耿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5 萬9,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萬9,472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40萬4,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