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9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許志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