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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9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志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93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