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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3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長昆
即債權人
楊建偉 住臺北市民生東路
即債權人
簡邦武 住臺北市中山北路7段1
即債權人
陳益明
即債權人
蔡光遠
即債權人
張瑞鳳 住臺北市溫泉路
即債權人
李志斌
即債權人
張顥霈
即債權人
朱綠星 住臺北市瑞安街1
即債權人
陳文彥 住臺北市和平東路
即債權人
羅 蕊
即債權人
吳芃諭
即債權人
徐秉豐 住新北市五股區蓬萊路
即債權人
邱鴻政
即債權人
蔡閔帆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即債權人
陳慧君
即債權人
陳秋霜
即債權人
丁長侯
即債權人
楊捷伃 住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
即債權人
邱顯宗
即債權人
陳顗文
即債權人
孔祥毅
即債權人
金忠義
即債權人
簡佳卉 住臺北市中山北路7段1
即債權人
張百利 住臺北市和平東路
即債權人
徐伊伊 住新北市中和區華福街57巷1
即債權人
王進平
即債權人
陳貞志
即債權人
李怡旻 住桃園縣大溪鎮三層街1
即債權人
楊亞蘭
即債權人
謝易珊
即債權人
林朝城
即債權人
張庭瑜
即債權人
王登美
即債權人
丁友蕙
即債權人
李亮輝
即債權人
王佳翔
即債權人
鄭淑媛 住新北市三峽區大觀路1
即債權人
蔡素貞
即債權人
吳祈霖 住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
即債權人
張世昌 住臺北市內湖路
即債權人
劉晁瑋 住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
即債權人
葉志升
即債權人
陸瀚澤
即債權人
楊振雄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5段
上四十五人共同代理人
張庭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 住臺北市木新路

一、債務人應向各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聲 請 人 │請求金額(新臺幣) │
│即債權人 │         │
├─────┼─────────┤
│李長昆  │250,000元     │
├─────┼─────────┤
│楊建偉  │125,000元     │
├─────┼─────────┤
│簡邦武  │7,812,500元    │
├─────┼─────────┤
│陳益明  │1,375,000元    │
├─────┼─────────┤
│蔡光遠  │375,000元     │
├─────┼─────────┤
│張瑞鳳  │2,875,000元    │
├─────┼─────────┤
│李志斌  │187,500元     │
├─────┼─────────┤
│張顥霈  │62,500元     │
├─────┼─────────┤
│朱綠星  │1,250,000元    │
├─────┼─────────┤
│陳文彥  │187,500元     │
├─────┼─────────┤
│羅 蕊  │62,500元     │
├─────┼─────────┤
│吳芃諭  │125,000元     │
├─────┼─────────┤
│徐秉豐  │375,000元     │
├─────┼─────────┤
│邱鴻政  │625,000元     │
├─────┼─────────┤
│蔡閔帆  │125,000元     │
├─────┼─────────┤
│陳慧君  │500,000元     │
├─────┼─────────┤
│陳秋霜  │500,000元     │
├─────┼─────────┤
│丁長侯  │250,000元     │
├─────┼─────────┤
│楊捷伃  │125,000元     │
├─────┼─────────┤
│邱顯宗  │250,000元     │
├─────┼─────────┤
│陳顗文  │875,000元     │
├─────┼─────────┤
│孔祥毅  │375,000元     │
├─────┼─────────┤
│金忠義  │62,500元     │
├─────┼─────────┤
│簡佳卉  │125,000元     │
├─────┼─────────┤
│張百利  │62,500元     │
├─────┼─────────┤
│徐伊伊  │125,000元     │
├─────┼─────────┤
│王進平  │9,000,000元    │
├─────┼─────────┤
│陳貞志  │3,375,000元    │
├─────┼─────────┤
│李怡旻  │1,125,000元    │
├─────┼─────────┤
│楊亞蘭  │1,375,000元    │
├─────┼─────────┤
│謝易珊  │1,250,000元    │
├─────┼─────────┤
│林朝城  │187,500元     │
├─────┼─────────┤
│張庭瑜  │375,000元     │
├─────┼─────────┤
│王登美  │875,000元     │
├─────┼─────────┤
│丁友蕙  │187,500元     │
├─────┼─────────┤
│李亮輝  │62,500元     │
├─────┼─────────┤
│王佳翔  │125,000元     │
├─────┼─────────┤
│鄭淑媛  │1,000,000元    │
├─────┼─────────┤
│蔡素貞  │250,000元     │
├─────┼─────────┤
│吳祈霖  │125,000元     │
├─────┼─────────┤
│張世昌  │937,500元     │
├─────┼─────────┤
│劉晁瑋  │125,000元     │
├─────┼─────────┤
│葉志升  │125,000元     │
├─────┼─────────┤
│陸瀚澤  │62,500元     │
├─────┼─────────┤
│楊振雄  │62,5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35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