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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鍾竣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政賢

      周怡君

一、債務人林政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政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怡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