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李華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城健倫(即城振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城振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六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