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5號
- 原告
- 王樹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格琦、王格瑜、王樹眉、王格璿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兩造共有臺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九樓)之最新課稅現值。
二、兩造共有臺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等)之最新課稅現值。
三、被告王格琦、王格瑜、王格璿及曾盈珮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