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昆虎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