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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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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蕙菁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告
國家文官學院
法定代理人
郝培芝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郝培芝為被告國家文官學院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至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本文、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國家文官學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芳煜,嗣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1日宣示判決後之同年9 月1 日變更為郝培芝,並經郝培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上訴聲明狀、總統府秘書長錄令通知總統令、國家文官學院109 年9月1 日國院人字第1091000158號函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即應由本院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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