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李鴻源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亞洲土地改革與農村發展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亞洲土地改革與農村發展中心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聲請人命令解散之公函及送達相對人之文件(若相對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應同時檢附相關文件)。
二、提出相關事證釋明下列事項:(一)捐助章程有無規定清算人;(二)董事會有無決議選任清算人;(三)相對人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三、倘若均已符合前述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應提供願任及適任清算人之名單與理由到院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