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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4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40號

聲請人
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
相對人
財團法人亞洲土地改革與農村發展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亞洲土地改革與農村發展中心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聲請人命令解散之公函及送達相對人之文件(若相對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應同時檢附相關文件)。

二、提出相關事證釋明下列事項:(一)捐助章程有無規定清算人;(二)董事會有無決議選任清算人;(三)相對人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三、倘若均已符合前述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應提供願任及適任清算人之名單與理由到院供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4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