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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張文毓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上訴人
張聖威
被上訴人
何上雲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上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2 年度北簡字第60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按當事

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

繳者,縱經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即

令聲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

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

訴或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訴人固另向本院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2 年5 月8 日已102 年度救字第78

號裁定駁回,參照上述說明,上訴人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