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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續字第1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字第1號

抗告人
洪英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景源間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於民國102年4月3日具狀提起抗告時雖繳納1,000元,惟本院於102年3月15日係就抗告人聲請繼續審判及補充判決二事分別以本院102年度續字第1號及100年度國字第24號為二裁定,抗告人抗告狀亦書寫102年度續字第1號、100年度國字第24號二案號,即對該二裁定均提起抗告,自應各別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共計2,000元,因抗告人繳納裁判費1, 000元未敘明係繳納何案號之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陳明102年4月3日所繳納之裁判費1, 000元係對何案號裁定提起抗告所繳納之裁判費,並補繳尚未繳納裁判費案件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陳明,亦未補繳,本院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續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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