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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朱漢寶劉台安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昭牟

      楊佳純

      鍾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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