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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9號

簽署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告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遠㨗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複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告
甘錦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簽署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1166號(103 年4 月30日停止訴訟程序裁定誤載為1169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為由,於103 年4 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2 月10日判決,並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3 月30日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522 號駁回上訴而終結,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簽署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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