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

聲請人
洪祖祺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