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
- 聲請人
- 洪祖祺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