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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薛中興劉素如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藍天麟
訴訟代理人
藍士峰(原名:藍明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藍立全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即被告
藍健晏
即被告
飛利開發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夏郁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卓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宜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59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 萬5,476 元(見外放之本件房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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