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長樹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長樹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