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臺北市淨法界善友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勇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秀蘭因102 年重訴更一字第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03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3,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