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淨法界善友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秀蘭因102 年重訴更一字第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03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3,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