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余侃君之遺
- 即被告
- 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愛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2,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