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吳憶建
吳侑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憶助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3年1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4,608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請求遷讓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36巷 │新臺幣724,608元 ││14弄12號建物部分:依主體構造為加強磚│││造,地上樓層總數為3層,屋齡為41年, │││面積(含未登記部分)共151.13平方公尺│││,平均造價新臺幣18,300元計算。(詳如│││卷附臺北巿政府地政局建物現值試算表)││├──────────────────┼───────────┤│請求給付損害金部分:│││屬附帶請求,價額不併計。││├──────────────────┴───────────┤│合計新臺幣724,6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