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遠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遠虹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葉國光、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聰明、周英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共為伍仟伍佰貳拾萬元(反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40萬元+反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1,280萬元),合計為壹億零玖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