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張心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萬80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748元」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萬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7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