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錦秋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彭意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五母科技有限公司、松喜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068,353元(計算式:30 ,342,689 元+10,725,664 元=41,068,3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0,1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