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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訴人
即原告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秋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五母科技有限公司、松喜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068,353元(計算式:30 ,342,689 元+10,725,664 元=41,068,3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0,1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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