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宣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