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68號
- 上訴人
- 戴玉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保險字第6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保險字第6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