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玉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精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吉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維宜
一、債務人精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精采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維宜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