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鍾竣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政賢
周怡君
一、債務人林政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政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怡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