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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曾子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國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武雄
即債務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勝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利率應特定,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