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廖紘祺即崴勝企業社
- 即債權人
- 陳品涓即媚迦企業社
- 即債權人
- 黃美玉
- 即債權人
- 黃文隆
- 即債權人
- 陳義國
- 即債權人
- 陳楊雲
- 即債權人
- 陳睿得
- 即債權人
- 蘇 啟
- 即債權人
- 蘇鈺茹
- 即債權人
- 范秀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紘祺即崴勝企業社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涓即媚迦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美玉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文隆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義國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楊雲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睿得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 啟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鈺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秀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