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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利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800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6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聲請人本案全部勝訴,應屬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248號假扣押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判決給付貨款事件所主張之債權,其原因事實及金額均相同(假扣押主張金額與本案請求金額皆為美金68萬9,535元),核屬同一債權。聲請人雖第一審敗訴,惟聲請人上訴第二審後,臺灣高等法100年度重上字第212號院判決諭知「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上開給付貨款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內可稽。是以,上開給付貨款事件既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即屬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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