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劉時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