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及葉俊麟因102 年家訴字第105 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肆萬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