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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告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芳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其玄律師
複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

      林怡蒼律師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