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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環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