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4號
- 上訴人
- 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