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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4號

上訴人
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