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張聖威
- 被上訴人
- 何上雲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上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2 年度北簡字第60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按當事
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
繳者,縱經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即
令聲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
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
訴或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訴人固另向本院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2 年5 月8 日已102 年度救字第78
號裁定駁回,參照上述說明,上訴人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