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059號
- 聲請人
- 劉張秋玉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059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