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繼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繼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劉禕
- 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鍾瓊明聲請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李宜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繼字第26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鍾瓊明聲請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李宜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