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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繼字第26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繼字第26號

聲請人
劉禕
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鍾瓊明聲請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繼字第2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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