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1,9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