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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返還保管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告
祭祀公業李九德
法定代理人
李陳碧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國地政士事務所間因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予原告,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件項目              │
├──┼────────────────────────┤
│一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二 │登記於李芳仁名下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719 、720 持分│
│  │1/4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原告借名登記於李芳仁名下) │
├──┼────────────────────────┤
│三 │94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四 │98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五 │99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六 │101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七 │94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八 │95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九 │96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 │97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一│98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二│99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三│100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四│101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五│管理人李陳碧備查申請往來函文正本        │
├──┼────────────────────────┤
│十六│101年度派下員繼承變動備查正本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管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