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李九德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碧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國地政士事務所間因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予原告,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件項目 │ ├──┼────────────────────────┤ │一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二 │登記於李芳仁名下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719 、720 持分│ │ │1/4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原告借名登記於李芳仁名下) │ ├──┼────────────────────────┤ │三 │94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四 │98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五 │99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六 │101年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錄影光碟 │ ├──┼────────────────────────┤ │七 │94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八 │95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九 │96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 │97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一│98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二│99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三│100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四│101年度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紀錄正本 │ ├──┼────────────────────────┤ │十五│管理人李陳碧備查申請往來函文正本 │ ├──┼────────────────────────┤ │十六│101年度派下員繼承變動備查正本 │ └──┴────────────────────────┘